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2016〕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我市于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指南调整如下:
(一)《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附件;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四)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应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如果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同时办理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子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办理要求,同时提交相应资料;
(七)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八)建设方提供的开户银行近15天内出具的存款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担保机构的保函(属于房地产项目的,应提供建设方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及施工方《履约保函》);工资保证金存款证明;
(九)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告知书;
(十)防空地下室工程核准单或地下室易地建设核准单;
(十一)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基金银行缴款凭证;
(十二)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十三)闲置办意见(土建类);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指南调整如下:
(一)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可于《中山建设信息网》下载)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通过告知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五)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光纤、档案等各专项验收文件;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申报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授权委托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根据《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府〔2016〕10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有三种民用建筑免办理人防报建手续:
(一)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
(二)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下个人住宅项目;
(三)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三种民用建筑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均应按规定办理人防报建、备案手续。
五、从2016年5月1日起,竣工验收备案时不再收防雷验收文件和工程款支付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程款支付证明(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详见附件);
(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三)信报箱验收证明;
(四)建筑白蚁防治专项验收备案表。
六、从2016年5月1日起,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或历史遗留问题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仍需提供防雷装置验收文件、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款支付证明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10日